以案释法 出借你的微信账号?有风险!

发布日期:2024-05-04 18:13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兴起,微信、支付宝等APP在居民日常生活的小额支付领域得到普遍运用。但同时,数字支付也带来各种交易风险,如:个人信息脱离防护,资金违规挪用,账户被不法分子盗用等。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材料时,当事人几乎都会提交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都缺乏网络交易的安全意识。有的当事人添加微信后便默认该微信就是其本人的账号,没注意审查对方微信的身份,认为只要备注了此人的姓名就够了,为别有用心之人以他人身份作掩护提供了可乘之机。

  2024年4月10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针对租售微信账号行为的打击公告,向微信用户提示了借用或出售账号的各种风险。

  在建筑行业,不少农民工都是直接对接班组长,也就是包工头。包工头为了省事,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配合做规范考勤,也为包工头之后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也找不到人后,才发现手上并无确凿证据,给后续维权带来了很多难度。

  小王经人介绍到小李负责的某班组做工,小王添加了小李微信后将其备注为“李总”,此后小李通过微信联系小王来工地做工,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有几万元多次催讨小李仍未支付。后小王发现小李已将其微信和电话拉黑,这才想到要来法院起诉讨回欠款。

  开庭前,法官要求小王就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实名信息进行举证,小王对法官说,这是小李的微信,你看我的备注就知道了。然而小王在法官的指导下申请微信后台出具电子支付凭证时,系统却提示姓名错误,小李并不是这个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

  后来经过一番波折,小王找到了小李在工地认识的前女友,前女友小刘称,小李在刚交往的时候就让她把微信借来用,微信里还绑定着自己的银行卡,因为当时是男女朋友,她也不好意思拒绝,现在也不知道怎么要回来。她不知道小李用她的微信聊天,还欠了工人的工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劳务合同关系是小王和小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小李系借用他人微信账户予以使用,故小李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小张与小林在一起5年,小林说自己的银行卡有问题,有笔款要小张帮忙收一下,小张没多想就同意了。此后小林就一直用着她的银行卡及该银行卡绑定的微信号。分手后,小张要求小林解绑,但小林一直没有配合,无奈之下小张注销了银行卡,但借用的微信一直要不回来。

  后来,小张接到法院的通知才得知,小林用她的微信找人借钱,现在欠钱不还、逃避失联,小张的微信号及实名认证信息、银行卡交易凭证都被原告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了,小张也作为共同被告被法院起诉。小林在庭审时确认,小张对此款项往来并不知情。法院最后认定小张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两年后,小林又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又一次联系了小张,此时她才意识到小林还在使用她的微信,小林还唆使她不要理睬法院电话。她主动来法院说明情况,称自己不知道如何要回微信。法官提醒她,随意向他人出借微信账户,本身就违反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也会给自己造成财产、信用损失。小林是被执行人,向他出借银行卡或微信还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已明确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用户需要对账户进行实名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随意出借微信账号、银行账户等交由他人使用,将会使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暴露在别有用心之人手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当作被告起诉至法院。在不知道网络另一边到底是谁的情况下,切勿盲目相信其身份,最好让当事人主动提供身份证等信息,或在添加微信时主动确认对方身份,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款项,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后续产生纠纷,也可向平台申请电子转账支付凭证,验证交易方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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